Iven 发表于 2012-5-31 18:35:09

四川少年南京抢劫杀人 父母嫌路费贵不肯来陪审

南京女律师李晓霞,近日多了个犯抢劫杀人罪的“儿子”。为了“不争气儿子”,李晓霞到看守所陪“儿子”审讯、进法庭看“儿子”受审……忙得不亦乐乎。昨日,李晓霞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虽然她这个家长只是个“临时的”,但对这个犯下重罪的儿子没少费心。
隐情

少年在宁杀人,父母嫌路费贵不肯来宁

李晓霞口中的“儿子”叫郭羽,今年17岁,来自四川。2年前,郭羽和年仅15岁的老乡周舟自四川到南京浦口一家小饭店打工,负责洗盘子。同年7月,郭羽和周舟在洗盘子时,失手打碎了盘子,被老板开除。没了工作,郭羽和周舟商量后决定回老家。两人把身上的钱全掏出来一数,根本不够买车票的。

为筹回家路费,郭羽提出到附近农村抢点钱,周舟表示同意。7月14日,郭羽和周舟在浦口区泰山街道购买了一把菜刀。7月15日晚,两人各持一根木棍,郭羽还携带了菜刀,翻墙进入一对7旬老夫妻居住的院内。

两人翻窗进入老夫妇所在的屋内后,被老人发现。见老人大叫,郭羽慌忙持木棍对老人头部击打数下,并用菜刀砍切老人面部。之后,郭羽推门进入老夫妇的另一间房,用木棍击打在屋内入睡的另一老人头部,老人抓住木棍与之搏斗,郭羽持木棍将老人拖至房间门口,用空啤酒瓶击打老人头部,并让周舟帮忙。周舟遂持木棍击打老人,郭羽亦持木棍再次击打老人直至老人倒地不动。

随后,二人在房内劫得人民币31元、KPT牌28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及自行车一辆。郭羽和周舟在逃跑途中被抓。

郭羽被抓后,南京司法机关特意打电话到他的老家,通知了他的家人到南京来。但郭羽的老家只是一个80多岁的爷爷,行走不便,无法前来。几经打听,司法机关又联系上了在外打工的郭羽父母。郭羽父母却表示,路费太贵,他们不来了。

父母既然不肯来,那就找个‘合适成年人’替代。”南京中院少年庭周侃庭长立即与南京团市委联系,为郭羽选择了南京女律师李晓霞作为“临时家长”,陪同郭羽受审。

动情

当了“临时家长”,女律师起了恻隐之心

“你这孩子,以后做事情要动动脑子。没有路费,为什么不到救助机构求助呢?”当了“临时家长”后,李晓霞多次到看守所陪同郭羽审讯。李晓霞说,陪着陪着,她对郭羽这个“临时儿子”动了情。当着郭羽的面,她毫不客气教育起来。

“什么救助机构?在哪里?我不知道。”听到这些话,17岁的郭羽摇头表示不理解。“孩子,如果不知道求助这个机构,你还可以报警。没有路费,你一样可以回家呀。”李晓霞向郭羽详细讲解了流浪儿童寻求救助的方式和南京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地址。听着听着,郭羽流下了眼泪:“从来没有人跟我这样说过。”

“你想爷爷吗?”李晓霞替郭羽抹干眼泪问。郭羽点点头。

“你会杀你爷爷吗?”李晓霞继续问。郭羽摇摇头。

“你抢杀的老人,不也是你爷爷吗?你杀他和杀你爷爷有什么区别?”听到李晓霞严厉的质问,郭羽低头不语。沉默了半天,郭羽说:“我错了,可现在,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积极检举揭发其他人的犯罪,争取立功,得到减轻处罚机会。有吗?”李晓霞以律师的专业知识提醒郭羽。“有。”郭羽想了想说。

“好,孩子。接下来的庭审,好好表现,争取立功。我相信你。”李晓霞鼓励郭羽。

求情

向法官提建议,少年获判无期

作为“临时家长”,李晓霞花了整整一周时间,陪同郭羽审讯、出庭。为了能挽回郭羽的性命,她特意给法官写了一份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希望法庭给予郭羽改过自新的机会。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郭羽为获取财物,采用棍打、刀砍致两人死亡,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抢劫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郭羽作案时尚未成年,在看守所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法庭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近日,南京中院以抢劫罪,判处郭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孩子,路还长。吃一堑长一智,在监狱里好好学个技能,出来才能生存。”判决后,李晓霞告诉郭羽,她有空还会去看他的。听了“临时妈妈”的话,郭羽眼含泪水,使劲点头。

真情

南京有近20位这样的“临时家长”

昨日,南京中院少年庭周侃庭长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南京目前共有近20位给少年犯当“临时家长”的“合适成年人”志愿者,这些志愿者主要来自于大学教师和公益律师。在未成年人审讯和庭审期间,他们以法定代理人的立场,了解未成年犯的心理情绪变动,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并告知未成年犯其应享受的合法权利。

周侃庭长表示,目前“合适成年人”制度已经在南京市公检法系统内实行,如果发现未成年犯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情况下接受审讯或审判,审讯或审判结果将不被承认。

新闻链接: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在审理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由合适成年人参与开庭审理,协助未成年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疑惧、不安、紧张等情绪,促进诉讼程序正当化,提升审理教育功能,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增进社会安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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