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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17:59: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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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苹果案苹果代理律师团队正在研究北京一中院的"巨人"商标侵权案判决,并拟参照此案,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诉讼以确认苹果"ipad"平板电脑与唯冠"ipad"注册商标并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以驳回唯冠针对其的侵权诉讼请求。
依据的理由是:北京一中院曾在"巨人"案判决中认定,"小巨人"商标与"巨人"注册商标并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北京银行使用"小巨人"不侵犯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巨人公司)"巨人"注册商标权,并据此驳回巨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在有关"巨人"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中认为,只要不令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就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该案的审理,为苹果与唯冠案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实际上唯冠并未使用"ipad"注册商标生产销售过平板电脑,同时,依苹果全球的知名度和对"ipad"平板电脑之宣传,相关公众一定不会将苹果公司出品"ipad"平板电脑与唯冠"ipad"商标产生联系,从而对"ipad"平板电脑的来源产生误认。
有专家分析,这也表明中国商标保护政策与侵权法律界定可能出现新动向。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法目前采用的是"注册/申请在先"的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即只要他人法律注册了商标,其他人是不能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但通过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我国商标保护政策出现了新动向。
北京银行与知名企业家史玉柱旗下的巨人公司均是国内金融、投资领域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企业。如果两家企业名称同时出现,多数公众应会认为是双方间的业务合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擅自使用"小巨人"品牌,北京银行被巨人公司以侵犯"巨人"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定,第一、巨人公司是第772583号和第6449644号"巨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二、北京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等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小巨人"标识的行为,目的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小巨人"标识来建立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特定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之间的联系,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第三、北京银行被控侵权行为未经"巨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第四、北京银行"小巨人"所使用的金融服务与巨人公司"巨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构成相同、类似服务。
但是,北京一中院同时认为,判定北京银行使用"小巨人"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巨人公司"巨人"注册商标专有权,关键在于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法院认为,在北京银行使用的"小巨人"商标已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而"巨人"注册商标与巨人公司之间在金融服务领域并未建立特定联系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不会将北京银行"小巨人"品牌金融服务与巨人公司产生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小巨人"商标与"巨人"注册商标并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巨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有该本案的详细报道,在网上搜索"巨人 商标"即可找到相关报道。
据行业人士介绍,苹果案苹果代理律师团队正密切关注"巨人"案的二审结果,希望以此为苹果与唯冠案的解决提供新思路,以化解唯冠针对其的侵权诉讼请求。


帖子标签: 北京, 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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