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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0:57: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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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engnuo0905 于 2012-8-17 11:00 编辑

      8月12日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骑自行车带女友逛街被交警查了,罚款20元。啥时候有规定说自行车不能带人的?电动自行车能不能带人呢?据扬子晚报记者了解,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确实是违法行为,要被处以20元的罚款。

网帖:骑自行车载人被罚款20元

这个网帖的发帖时间是2012年8月13日,简短的文字后面,是两张处罚决定书的照片。照片显示罚款单位是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

这个网帖随后很快被众多网友转发,引发了不少网友的争论,有支持罚款的,也有反对罚款的,更多的网友表示很不理解。网友“拍案但不惊奇”称:“凭什么给他20元啊,凭什么啊?我们骑电动车又不烧油,节约能源,又不占道,又不排放废气。”网友“找一双适合自己的鞋子”也认为:“骑自行车带人比较方便,又省钱又环保,还可以玩玩小浪漫,速度也不快,自己多注意交通规则不就好了,干吗非要禁止啊。”

交通法规: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属违法

那么,交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载人有什么样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则明确说明:“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记者随后查阅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第五十五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该网友被罚款20元,所依据的正是这两条规定。

还有多少司空见惯的交通违法行为?

除了自行车载人外,还有很多司空见惯的行为,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7种可以被处以20元罚款的行人或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包括: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6种可以被处以50元罚款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包括: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醉酒驾车的;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该条同时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20元罚款。

交管:出于人性化执法 以劝导为主

为何交警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不是每次都处罚呢?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南京市交管局。交管人士称,“很多的交通事故,是因为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出于人性化执法的考虑,对于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在日常的检查中主要以劝导为主,很少处罚。至于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会不定期在不定的地点进行专项检查。日常的检查还是以劝导为主。”

帖子标签: 自行车,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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